地檢署書記官將3輛卡車扣押物任意銷燬 判決休職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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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擔任臺中地檢署書記官的張姓男子,爲規避例行業務檢查竟指示載運工人用3輛卡車,將扣押物載離該大型贓證物庫任其處理,所得抵付3輛卡車車資;懲戒法院第一審將張男判決休職3年,他不服提上訴,遭第二審駁回定讞。

刑事部分,張男遭檢方依僞造文書罪起訴,去年臺中地方法院將他判刑1年6月,至涉他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部分,則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認定張男指示不知情之同署贓物庫同仁及替代役男,利用所配置公務電腦,連結該署「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在「扣押物作業」以下等欄位,不實登載「結案」及扣押物(沒收物)處理、處分作業、時間等事項,致地檢署誤認扣押物已依規定處理完畢及結案,而未進行管考追蹤。

懲戒法院認爲張男損害於臺中地檢署對保管在大型贓證物庫內大型保字號贓證物稽覈之正確性,並侵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他的行爲嚴重損害機關信譽及司法形象,有懲戒之必要,判決休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