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前逃亡死刑?專家:該軍法早沒了 請幕僚幫長官補課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見圖)上臺答詢,提到「敵前逃亡就是死刑」,但是已無這條軍法。(劉宗龍攝)

駐於二膽島的陳姓士兵叛逃至大陸,引發國軍紀律的各種討論,在立法院答詢時,立委詢問國防部未來要如何阻止與懲罰類似事件?我們國防部副部長稱「敵前逃亡就是死刑」,雖然聽起來合情合理,也很有魄力,但是副部長顯然不知道,我們軍刑法早已沒有這一條,請幕僚幫長官補課,「不要陷長官於無知與不義」。

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先生在立法院答訊時,公開宣稱「敵前逃亡就是死刑」,會向各官兵進行宣導。並在林靜儀委員進一步建議,應直接表態二膽士兵離營逃亡案會以最嚴格的方式考慮時,柏鴻輝副部長當場說「當然最嚴格的方式考慮,這事情本來就不允許,在一個服兵役的立場來講,你今天在敵前逃亡就是死刑,沒有什麼好講的!」

但是沒人注意到,柏副部長說的內容並不正確。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張競博士表示,翻看現在的《陸海空軍刑法》,裡頭提及逃亡罪的有以下三條:

第 39 條

1.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2.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40 條

1.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第 41 條

1.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犯前項前段之罪,於七十二小時內自首,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其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據以上條文,目前《陸海空軍刑法》並無「敵前逃亡罪」。

那麼爲何柏副部長會有這種直覺反應》那是因爲《戰時軍律》第7條:「敵前逃亡者,處死刑」。顯然這個條文一直被柏副部長所記得。然而他卻不知,《戰時軍律》早已經在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已經廢止,所以目前並沒有「敵前逃亡罪」,換言之,即使這位陳姓大兵日後因某種原因被送回(或逮回),只要他並沒有攜帶武器,就沒有處死刑的可能。

《戰時軍律》提及「敵前逃亡者死刑」的法條來源,但該法已經廢止。(圖/全國法規資料庫)

陳姓上兵的叛逃當然令人生氣,但是我們不能因生氣憤怒而判他死刑,必須按法處理。張競在臉書上表示「這件事看到柏鴻輝副部長對於軍法條文理解程度脫離現實,我只能呼籲軍法體系要趕快幫長官補個課,不要在立法院不知本身法制理念已經脫離現實,再胡言亂語鬧出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