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配毒品不算製毒?男調咖啡包販售輕判 法官這樣解釋
劉姓男子自制咖啡報販售,新竹地院法官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邱立雅攝)
新竹縣劉姓男子去年花了10萬元向不明人士購買毒品咖啡包原料,又另外添購果汁粉、巧克力粉等原料,躲在某汽車行自行調配分裝毒咖啡包,製成329包,準備出售牟利。警方獲報後循線查到劉男並逮捕,新竹地院法官判劉男2年10個月有期徒刑。
劉男去年在湖口鄉某處,以10萬元向綽號「阿廷」的男子購買第3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粉末,又去購買果汁粉、巧克力粉、包裝袋、磅秤、封膜機等工具後,躲在一家汽車行內,用磅秤確認重量後,摻加果汁粉、巧克力粉混合、分裝,再以封膜機封口,以此方式製造毒品咖啡包成品共329包,遭檢察官以製造毒品罪起訴。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劉男行爲並未構成製造毒品要件,他只是單純以物理方式將各種毒品拼裝,製造成含有微量毒品的成物,未利用一定之化學、物理變化及相應步驟以提高毒品純度或使之變化等加工程序,而僅將純度較高之毒品稀釋成微量毒品。
新竹地院法官在判決書中解釋,如將毒品本身精煉改變其成分以製成另一種毒品,或提高其純度改良毒品而改變其本身之效用時,方可謂是製造毒品。
法官解釋,實務上對於製造毒品咖啡包行爲是否屬於製造毒品,最高法院見解也未臻一致。但將製造毒品咖啡包之行爲等同於製造毒品,是悖離製造毒品文義。法官認爲法律解釋不能逸脫一般人對法律理解範圍,否則會過度擴張適用法律,使人民難以預見。
另外,法官也認爲,製造毒品咖啡包目的若是在於意圖販賣,而非供己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有「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罰則,且刑度非輕,若擴張「製造」涵攝範圍,讓製造毒品咖啡包在內,缺乏正當合理性,也會讓被告究竟會被如何論罪要流於運氣。
最後法官認爲劉男行爲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3級毒品之犯行事證明確,流入市面將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3級毒品罪名,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