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2公斤毒品認成419公克輕判2毒販? 法官說其實是「誤載」
▲檢警從該船起出45包飼料袋,共查獲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1109公斤。圖爲示意圖。(圖/達志影像/美聯社,同)
有媒體今日報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楊政錦、張慶龍重大漁船走私毒品案時,誤認毒品重量782公斤爲419公克,因而輕判2毒犯,引起熱議。對此,高雄地院稍早發佈新聞稿澄清,判決中所載第四級毒品扣案數量「是屬誤載,並非誤判」,法官是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及考量相關情事量刑,並非因誤算毒品重量而予以輕判。
檢警去年3月在澎湖縣目鬥嶼西北方約4浬處攔截一艘漁船,發現甲板處有大量可疑黃色飼料袋,經登船以毒品試劑對飼料帶內容物進行初步檢測,呈現毒品陽姓反應,隨即逮捕張姓船長、楊姓船員與印尼籍漁工3人,連人帶船押返興達港海巡基地。經清艙檢查後,共起出45包飼料袋,總重1109公斤,經漏夜檢測後,確認該等飼料袋內容物均系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鹽酸羥亞胺,約可轉換成近900公斤K他命。
據判決書提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許利發」成年男子有一批鹽酸羥亞胺欲自大陸地區運輸、私運至臺灣,就與楊政錦謀議,由他負責尋找願意出海運輸船隻,航行至指定接駁處等待大陸船運輸毒品前來,並於接駁毒品後,再至指定轉貨地點完成接貨與轉貨工作,事成即可獲得100萬元酬勞;而楊與張慶龍商談後,由張駕駛漁船至指定地點,等待毒品接貨及轉貨事宜,即可拿到70萬元報酬。
楊政錦、張慶龍事後被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高雄地院依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犯,處楊有期徒刑4年、張則是處有期徒刑5年10月。
針對此一毒品案件,高雄地院表示,判決中已提及「共計查獲45包毒品,每包約23至25公斤,每包需兩人才能同時扛起,大陸鐵殼船丟包過程歷時約1小時之久」等文字,且卷內亦有以黃色飼料袋包裝毒品等照片附卷,因此該份判決雖誤依抽驗鑑定報告計算(因毒品數量龐大,鑑定方式系每包中抽取部分進行抽驗鑑定),但審判庭實際評議被告2人刑度時,是依照前述卷證所示之45包毒品數量爲判斷基準,而認定其數量龐大,並非依照「419公克」數量量刑,故判決書理由及附表內容誤載部分,並不影響本院實際量刑。
關於量處楊政錦、張慶龍刑度部分,高雄地院指出,由於楊政錦在偵查及審理中均有自白,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即最低可從前述5年的一半即2年6月開始量刑),從而,合議庭法官針對他的犯行部分,除有前述自白依法需減刑之適用外,另考量被告他相較於張慶龍,爲犯罪較爲主要的地位,由其負責聯繫「許利發」、大陸鐵殼船、臺灣黑金剛等接貨及轉貨的工作,至於報酬部分則可分得30萬元,實際上已取得15萬元之報酬,另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故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非誤認輕判。
而張慶龍部分,高雄地院則說,法官考量他是該漁船船長,負責出船及依照楊政錦指示等待接獲及轉貨,爲犯罪較次要地位,至於報酬部分則可分得70萬元,實際上已取得5萬元,但由於犯後否認犯行,沒有自白減刑,且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本案運輸第四級毒品數量固然非常龐大,但主導整個由大陸運輸毒品至臺灣犯罪計劃中,應以「許利發」爲主嫌,楊政錦和張慶龍擔任的是其中接貨和轉貨的一環,該2人在海上尚未運抵臺灣前即遭查獲逮捕,並未造成毒品對外散佈,而量處張有期徒刑5年10月。
高雄地院強調,合議庭法官是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及考量相關情事量刑,並非因誤算毒品重量而予以輕判,此案相關新聞報導似有誤認,至感遺憾。
▼高雄地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