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期間採累計 滿6月就算非自願離職

▲現在代課老師職代定期契約勞工,在兩段定型契約工作中,另有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只要1年內任何定型契約工作加起來達6個月,不須連續計算,累計即仍是屬於非自願離職。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現在只要是代課老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職代等的定期契約結束後,在兩段定型契約工作中,另有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只要1年內任何定型契約工作加起來達6個月,不須連續計算累計即可,仍是屬於非自願離職。可請領職訓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勵津貼、健保費補助等。

舉例來說,若是某甲1~4月爲定期契約工作,包括代課老師、公務員職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職代、季節性勞工等,若在契約期滿後,同年5~6月從事不定期契約的工作後自行離職,然後在8月至10月以定期契約受僱工作屆滿離職後,若超過1個月未能就業,仍屬於非自願離職範圍之內。

也就是說,勞工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論其是否曾從事不定期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約申請失業給付,均視爲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其102年1月至4月、8月至10 月的定期契約期間皆可列入計算,合計爲7個月,已符合視爲非自願離職之要件

近年來隨着工作型態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或有勞工於兩段定期契約間,另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約請領失業給付,於日後又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等各種不同情況,爲保障渠等勞工權益勞委會特就契約期間的計算方式特以函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