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飼主年齡下修18歲 領養動物料將配合下修

現行動保法規定動物飼主以年滿20歲爲限,使得各縣市動物送養機構對於領養年齡都設有20歲限制,如今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18歲,立法院今也配合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將法定飼主年齡改爲成年的18歲,預料未來各動物送養機構也將配合放寬收養者的年齡。(翻攝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官網)

現行《動保法》規定,動物飼主以年滿20歲爲限,使得各縣市動物送養機構對於領養者年齡都設有20歲限制,如今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18歲,立法院今也配合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將法定飼主年齡改爲成年的18歲,預料未來各動物送養機構也將配合放寬收養者的年齡。

立法院日前已將民法當中成年年齡從20歲降爲18歲,相關配合的法令,也在近日接連做出修正。其中,有關《動保法》第五條當中,動物飼主以「年滿20歲爲限」的條文,也在此波修法潮中完成修正,下修至18歲的新成年年齡。

而此次修正的影響性,在於目前各縣市動保機構對於寵物領養者的年齡,因配合過去《動保法》規定,均設有「年滿20歲」才能領養動物的規定。如今,隨着《動保法》完成修正後,預計各動保機構也將配合下修領養者的年齡,從過去的20歲降至18歲。

隨着臺灣飼養動物興起「領養代替購買」文化,如今領養年齡又進一步放寬,將可讓更多年輕世代參與領養,提早做動物的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