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正「不作爲」視同虐待 飼主最重可處2年徒刑重罰200萬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將惡意棄養、不餵食等「不作爲」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將「不作爲」也納入虐待的範疇。(圖/123RF)
依據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對動物虐待的定義爲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爲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爲。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3條修正草案,將不當使用器物、不作爲,也納入虐待動物的範疇中。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過去對虐待的定義多是指做出毆打等動作,但修正條文則將「不作爲」也納入虐待範疇,而「不作爲」的意思就是丟棄不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也有虐待的意涵,因此也應適用於《動物保護法》中與虐待有關的罰則。
另外,現行《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本次修法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意即全面禁用獸鋏。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燬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1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覈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覈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次修法也明定查覈報告應定期公開。
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爲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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