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正案 肇逃無過失最重處3年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政院會今通過刑法修正案 肇逃無過失最重處3年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針對肇事逃逸刑責,即便無過失造成傷害甚至死亡刻意逃逸者,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過失致死傷故意逃逸者,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條文規定,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爲,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將「肇事」規定修正爲「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系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針對致死、致重傷、致傷及行爲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區分情狀,而爲不同刑度的規定,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依據分級刑度,無過失致死傷部分,傷害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重傷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死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部分,傷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7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則處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該法修正後,依行爲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爲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