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剝奪行動自由最重關7年
行政院會23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的《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示意圖/達志影像)
爲因應詐騙集團囚禁人頭帳戶反罪型態,行政院會23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的《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對於意圖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者,將提高刑度,最重可處7年徒刑,在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時,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對於以深僞影像或聲音進行詐欺,將增訂爲加重事由,最重可處7年徒刑。
行政院會23日通過法務部所提的《刑法》修正草案。(黃婉婷攝)
法務部指出,此次刑法修正草案,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爲修法重心,其中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包括3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凶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將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增訂加重結果犯,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也增訂加重詐欺類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僞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爲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