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正案初審通過 經濟間諜罪 刑期最重12年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7日二度審查16個版本國安法修正草案,審查過程中,朝野立委多對政院版有共識,僅對第6條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相關條文予以保留。朝野完成協商後,召委張宏陸宣佈國安法修正草案等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院會討論,但仍經黨團協商。

這次國安法初審通過條文,確定新增「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得爲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爲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行爲。且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陸港澳地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同時新增罰則,明訂若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泄漏,可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若是在外國、陸港澳地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可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另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參考營業秘密法,初審條文明定罰金上限可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當犯罪行爲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2~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