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列經濟間諜罪 最重判12年罰1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億元罰金,圖爲立法院議場。(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任何人不可爲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億元罰金,未遂同樣可罰。
國家核心技術牽動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半導體產業爲臺灣重要經濟命脈,2019年聯詠科技公司就有前主管率3名員工,涉嫌泄漏公司重大營業秘密給上海公司,檢方依《營業秘密法》起訴4人。爲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院內政委員會昨併案審查由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的《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提院會討論前需經黨團協商。
修法說明指出,當代國家之間的競爭已經不限於武力裝備,還包括全球市場與產業分工關係下,各產業與科技的角力,且國家安全概念也不限於軍事,而是擴及於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的影響。近年我國高科技產業屢有遭外國及陸港澳等競爭對手,違法挖角高階研發人才,並竊取產業核心技術案件發生,嚴重影響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競爭力。
草案新增「經濟間諜罪」,初審條文明定,規定任何人不得爲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來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違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明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陸港澳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爲;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爲避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偵查時二次外泄,此次修正也讓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可適用《營業秘密法》的偵查保密令規定,且規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此外,由於營業秘密可能涉及龐大商業利益,草案也明定罰金上限可視不法利益爲彈性調整,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爲人所得的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