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716瓶電子煙補充液闖關 最重判10年罰1億元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8日深夜查獲美國籍沈姓男子自洛杉磯搭乘華航班機入境,以托運行李方式,攜帶電子煙補充液716瓶、電子煙零配件42件,企圖闖關走私入境,涉嫌觸犯海關緝私條例,依法函送法辦。
臺北關11日指出,這名旅客私運電子煙補充液及零配件入境行爲,已涉觸犯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及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因而予以扣押,並將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臺北關指出,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電子煙補充液含尼古丁成分,納入藥品管理,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旅客攜帶的電子煙補充液,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輸入禁藥者,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另依國民健康署規定,電子煙零配件及不含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的補充液,屬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之不得輸入之物品,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該關呼籲,我國尚未有核準之電子煙產品,國人出國旅遊攜帶電子煙及相關產製品入境,需先查明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 抽菸有害健康
▼ 越戒菸癮越重,不肖商賣含尼古丁電子煙油。(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