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皮包客現蹤 金管會:最重關10年、罰2億
銀行局主秘王允中表示,在臺灣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需受臺灣法令管轄,若有交易爭議,可透過往來銀行或循司法途逕處理,若非專業客戶者,亦可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獲得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且專業的紛爭解決途徑,更多一層保障。
王允中指出,金管會已於網站列載國內合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名單與網址,並指出民衆若透過不合法金融機構進行投資,不僅易生糾紛且隱含多種投資風險,提醒民衆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應透過合法管道,以維自身權益。
王允中表示,金管會已多次向金融機構宣導應恪遵相關規定,除不可辦理未經覈准的業務外,亦不得協助、介紹或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覈准的外國機構在臺提供金融服務。若民衆發現不肖人士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亦歡迎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金管會或檢調單位檢舉。
王允中表示,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條規定,非銀行不可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國內外匯兌等銀行業務,若觸法可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