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條款!政院修刑法 過失致死罪重判10年刑期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臺鐵太魯閣號408車次列車日前發生重大意外,造成49人死亡、218人輕重傷的慘劇法務部擬具的《刑法修正草案將在22日的行政院會通過,加重過失致死加重刑期;草案將依情節輕重增訂3種刑期級距,並訂定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刑期分別最高可判7年與10年徒刑的2個級。但此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太魯閣事件主嫌李義祥並不適用。

▲李義祥。(圖/記者黃彥傑攝)

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在21日上午邀集司法院機關代表列席召開審查會,審查通過。

法務部指出,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如造成15死的八仙塵爆、115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都以過失致死論罪依法量刑最重只能判處5年刑;此次太魯閣號事件,肇事者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同樣最重判5年。

面對輿論一面倒批評,法界意識臺灣對過失致死刑責極度漠視。在行政院的指示下,召集刑法研修小組火速研修,提出加重處罰的修法送請政院審議。

此次的修法重點內容,關於刑法276條部分,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增訂,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衆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正草案內容也會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刑法第183條且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