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法過失致死最重可判10年 不溯及既往李義祥不適用

行政院蘇貞昌今於院會拍板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修法後過失致死將依情節輕重量刑,最重可判10年徒刑。(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今拍板「義祥條款」的《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依照過失致死情節輕重分成3種刑期級距,增訂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最重可判7年與10年徒刑的2個級距。不過,此法尚待立法院審議,且即便通過不溯及既往,李義祥並不適用。

臺鐵太魯閣408車次列車撞上墜入軌道工程車,造成49人死亡、2百餘人受傷,肇事工程車所屬的義祥工業負責人李義祥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依據《刑法》修正草案現行法令,過失致死罪重判刑5年刑期,引發討論。

法務部表示,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衆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個行爲卻造成多人傷亡,依現行法規最重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未能該當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因此提出《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拍板通過《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修正草案,修法重點爲依過失致死情節程度量刑,未來行共分爲3個級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訂,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是地板。但是過失致死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透過修法區分犯罪情節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

此外,刑法第183條公共危險罪部分,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罪增列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修法後不溯及既往,修法前所發生的案件不適用修法後版本,施行日期以修法後公告3天內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