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電視案」陷黨政軍爭議 NCC:依現行法律審查
▲東森電視案陷入黨政軍爭議,NCC:依現行法律審查。(圖/資料照)
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近日再度遭外界檢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基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必須恪遵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目前除「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仍依現行法律法審理外,也會研議修法草案,務求既能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也完備具體可行的匯流法制。
「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因爲民代和政黨購買了臺數科股票,此案深陷「黨政軍」爭議,近日更出現檢討「黨政軍條款」的聲音。NCC發表聲明指出,黨政軍條款的立法背景,主要爲解決前黨政軍勢力與廣電事業經營者實爲一體的情形,然而鑑於立法時,未處罰具黨政軍背景的投資方,反而是課責被投資的廣電媒體,確實有疑義。
不過NCC表示,基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必須恪遵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目前除了這起併購案仍依法審理外,若有涉及黨政軍的裁處案和頻道申設案,NCC也將從法治國立法與適用立場審慎研議,同時將研討「黨政軍」修法版本,務求既能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同時也完備具體可行的匯流法制。
此外,對於外界也批評NCC先前收回中廣音樂網和寶島網2頻道,隨之轉給客委會及原民會申設的全區性廣播電臺,也有涉及違反「黨政軍條款」。
NCC表示,將兩頻率回收並保留給客委會和原民會,是行政院在民國102年12月2日由當時張善政政務委員主持的審查會議中所做成的結論,而且這兩個電臺是根據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政府爲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爲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爲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以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47條之1:「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覈定或同意,始得爲之。」等規定辦理,均有法律依據,並未違反黨政軍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