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勢林場玩溜滑梯 尾椎骨摔傷判賠10萬

彰化縣農會經營的東勢林場,在園區內設置有長30公尺、約3層樓高的溜滑梯,從上滑下來約6秒即抵達地面,但溜滑梯下方並非採用軟墊和細沙,而是鋪一層約4公分大小的鵝卵石,石頭下方則是堅硬的水泥地。

葉姓女子於102年2月4日、春節期間與家人一起東勢林場旅遊,一時興起玩溜滑梯,從上滑下時臀部嚴重着地,致尾椎骨挫傷合併神經損傷,她認爲自己2年來四處求醫,卻毫無改善,向彰化縣農會求償百萬元。

臺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業者收取門票供不特定人遊憩,期遊憩器材應符合一定安全性,東勢林場在溜滑梯底下未設置必要防護措施,使用人下滑時,與堅硬碎石碰撞,確有過失責任。

但法官審理髮現,葉女另於去年9月24日發生車禍,得求償醫藥費應從102年2月4日起至103年9月24日止,葉女所提醫療支出費用爲1萬4052元;況且尾椎骨傷害一般復原期爲3個月,案發至103年9月已超過1年7個月,復原時間已經相當充裕,精神慰撫金9萬元較適當,判決彰化縣農會應賠償10萬4052元。

對此,東勢林場副場長吳培鴻表示,案發後也主動表示慰問,並改善溜滑梯設施,有投保遊客公共意外險,委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