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危老重建 都可聘移工
全臺營造業大缺工,勞動部近日公佈最新函釋,首度採正面表列方式,明訂可聘僱移工的七大營造工程類別,其中最受矚目的是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住宅工程都可聘僱移工。
依最新附表,正面表列有七大類,分別是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觀光遊憩設施、運動設施、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工程,都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計劃工程等。
依據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僱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計劃工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計劃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且爲17之1條列舉的工程,可申請營造移工。
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指出,在條文列舉工程類型中,有一款爲「經覈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覈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建,或依促參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政府獎勵」特別訂出範圍,這些工程類型除要符合社會公益性,還有「完工後創造國人就業機會」,例如「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類別的複合式商場、購物中心、倉儲物流中心、會展中心等均可。
至於「都市更新業計劃工程」及「都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計劃工程」則涵蓋一般私人住宅,薛鑑忠指出,都更、危老重建都具有一定必要性,也在允許的正面表列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