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又見“蘿蔔章”?雪松信託一產品逾期4787萬元,起訴貴州六盤水一城投二審勝訴

此前,雪松信託因旗下一產品4787萬逾期,起訴貴州六盤水一城投公司與當地財政局。該案一審判決,截至2022 年8月31日,城投公司尚欠雪松信託本金4787萬元,利息0元,信託報酬1891441.64元,逾期罰息 22815714.36 元,違約金12015000元。城投公司與財政局不服,向江西中院提起上訴。

近日,界面新聞獨家獲得的判決書顯示,江西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爲終審判決。其中,二審案件受理費550822元,城投和財政局各擔一半。一審、二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利息本金的認定與真假公章。

如何認定本息?

據瞭解,該訴訟緣起中江國際•金兔 12 號貴州盤州市城鄉發展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雪松信託原名爲中江信託,下稱金兔12號)。

該產品發行於2018年,募集不超過3億元,爲2年期產品。信託資金用於貴州省六盤水盤州妥樂景區東盟十國峰會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當時,雪松信託(乙方、質權人)與貴州盤州旅遊文化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盤州旅文公司)(甲方、出質人)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合同約定的應收賬款設定質押。

2018 年6月29日,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出具登記編號爲04697343000561987924 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初始登記辦理,載明:出質人爲盤州旅文公司,質權人爲雪松信託,主合同號碼(編號: 中江國際【2017 信託 171】第(2)號),主合同金額爲 3 億元, 債務履行期限爲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質押合 同號碼爲中江國際【2017 信託 171】第(6)號,質押財產價值爲 4.35 億元。質押財產描述一欄中載明:質押的標的債權爲盤州旅文公司對盤州市財政局價值爲 4.35 億元的應收賬款,依據中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江西分所審計的編號爲 CAC 贛專字 [2018]0028 號的《專項審計報告》確認債權。盤州旅文公司受盤州市財政局委託,投資代建盤州妥樂景區東盟十國峰會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簽署了《盤州妥樂景區東盟十國峰會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及《工程項目建設補充協議》,從而形成了對盤州市財政局的應收賬款,此次質押的應收賬款金額爲4.35 億元。

自2020年7 月至 2021 年 5 月,盤州旅文公司向雪松信託分批還款34 筆,合計爲19243萬元。此時剩餘4787萬未歸還,雙方還未有爭議。

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8 月,盤州旅文公司再次向雪松信託分批還款9筆,共計1000多萬。雙方的爭議是這1000多萬還的是本金還是利息。

雪松信託主張,截至2022年8月31日,盤州旅文公司尚欠本金47870000元,利息0元,逾期信託報酬1891441.64元,罰息23415714.37元,複利1963078.04 元,違約金12015000 元。但盤州旅文公司認定爲此時尚欠本金3787萬元。

最後,一審法院認爲,截至2022年8月31日,盤州旅文公司尚欠雪松信託本金 4787萬元,利息0元,信託報酬1891441.64元,逾期罰息 22815714.36元,違約金12015000元。

真假“蘿蔔章”

界面新聞發現,盤州財政局在一審中花了4000元對相關公章做了司法鑑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雪松信託提交了《詢證函》、《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以及回執。《詢證函》由盤州旅文公司出具給盤州市財政局,載明,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江西分所對“應收賬款-盤州妥樂景區東盟十 國峰會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款”的餘額進行專項審計,要 求財政局覈查應收賬款數據是否準確、真實合法有效,若相符,則在信息註明無誤處蓋章。

《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顯示由雪松信託、盤州旅文公司共同通知盤州市財政局,案涉應收賬款已質押給雪松信託,要求盤州市財政局辦理相關支付手續。

《回執》顯示,收到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並確認應收賬款債權真實存在、全部質押給雪松信託等信息。其中詢證函與回執均有“盤州市財政局”的印章。

判決書顯示,盤州財政申請對雪松信託所提供的《詢證函》、《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之回執》上加蓋的盤州市財政局公章與盤州市財政局使用的公章一致性進行鑑定,經一審法院依法委託,江西中正司法鑑定中心於 2023 年 7 月 11 日出具編號爲贛中正中心作出[2023] 文鑑字第 088 號《司法鑑定意見書》。

鑑定意見爲,1、2018 年 5 月 10 日《詢證函》中公司蓋章處留有的“盤州市財政局”印文與 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印。2、2018 年 6 月 19 日《應收賬 款質押通知書》回執中盤州市財政局落款處留有的“盤州市財政局”印文與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印。盤州市財政局爲此花費鑑定費 4000 元。

但是,盤州市財政局作爲盤州旅文公司以及宏財投資公司的股東,分別在盤州旅文公司向雪松信託出具的股東會決議中同意以案涉應收賬款爲信託貸款合同提供質押擔保、在宏財投資公司向雪松信託出具的股東會決議中同意宏財投資公司作爲保證人爲案涉信託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保證責任。

該二份股東會決議上盤州市財政局蓋的公章和詢證函、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等材料上的公章外觀樣式高度相似,宏財投資公司以及盤州旅文公司對蓋有盤州市財政局印章的股東會決議的真實性不持異議。

本案審理過程中,盤州市財政局承認二份股東會決議中其作爲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印有的“盤州市財政局”的公章式樣和目前其使用的公章有區別,但未對該二份股東會決議上的盤州市財政局的公章真實性提出異議。

因此,一審法院認爲,雖然經司法鑑定,詢證函、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回執等材料上“盤州市財政局”的印章與其提交鑑定的印章不一致,但不排除更換印章等合理情形所致,不能證明其未收到詢證函、案涉應收賬款通知書等材料,也不能證明其對案涉應收賬款質押事宜不知情。

雪松信託提供了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貴州盤州旅遊文化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2018 年 2 月 28 日“應收賬款-盤州市財政局-盤州妥樂景區東盟十國峰會相關基 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款”餘額專項審計報告》以及詢證函、案涉應收賬款通知書等材料,根據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一審法院認爲,雪松信託有權主張就案涉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盤州市財政局在本案一審中提交的申請鑑定的樣本材料《物電印章刻製備案證存根》複印件顯示:刻章原因爲“新增印章”。 盤州市財政局在本案二審中陳述,存在雪松信託或其他人僞造盤州市財政局公章的可能,但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

最後,江西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50822 元,由貴州盤州旅遊文化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275411 元,盤州市財政局負擔 27541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