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蘿蔔章”騙了300億元的“羅靜案”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出爐:諾亞告贏承興系、“躺槍”的京東無賠償責任

每經記者:王鬱彪 塗穎浩 每經編輯:魏官紅

歷時近五年,兩個“蘿蔔章”騙了300億元的“羅靜案”引發的兩起民事訴訟,迎來了新的進展。

5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諾亞財富旗下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歌斐”)和上海自言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言租賃”)訴京東貿易(以下簡稱“京東”)、“承興系”公司及蘇州晟雋等公司保理合同糾紛案,並作出一審判決。

5月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可靠渠道獲得了兩份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根據法院本次作出的判決,法院支持自言租賃和上海歌斐針對廣東中誠、廣東承興兩被告的相關民事主張。但法院對兩原告主張的京東構成的“侵權賠償責任”,因“缺乏依據”而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顯示,京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承興系”相關公司被判向上海歌斐支付34.1億元,向自言汽車支付8500萬元。此外,“承興系”公司還需承擔300萬元律師費以及1700多萬元案件受理費等。

此前,踩雷“承興系”後,上海歌斐與自言租賃要求京東等公司連帶承擔其在“承興系”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的全部損失35億餘元。隨着一審判決結果出爐,諾亞告贏承興系,“躺槍”的京東也被認定無賠償責任。

京東無侵權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爲何耗時五年之久?

在本次判決中,法院並未支持諾亞方面對京東的“侵權賠償責任”的主張。

2019年,諾亞財富爆出35億元踩雷“承興系”詐騙案,當時在資本市場引起了不小的轟動,諾亞也牽涉多起糾紛,一時間風波不斷。2022年11月,“承興系”實控人羅靜因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其妹妹羅嵐及多名員工一同獲刑。

“羅靜案”刑事訴訟結束後,該案件基本事實調查清晰,涉及京東的內容是羅靜僞造,其債權關係被認定與京東無關。隨後,諾亞改以侵權責任糾紛爲由起訴,要求京東等公司連帶承擔其在“承興系”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的全部損失35億餘元。

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顯示,上海歌斐、自言租賃均認爲,京東貿易在前期與其關聯公司開展過明保理業務的情況下,未在員工管理、辦公場所管理、郵件收發機制、財務發票管理、POP業務管理等層面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客觀上對合同詐騙犯罪起到幫助作用,並造成其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不過,諾亞對於京東的相關指控,並未得到上海金融法院的認可。

如針對郵件收發機制爲承興系公司實施詐騙提供了便利條件的指控,法院認爲,文件尚未進入京東的文件收發系統即被承興系公司攔截;快遞員幫助承興系公司寄出顯示機打京東名稱及地址的EMS,該行爲亦超出了京東的管控範圍。

而針對京東POP業務管理,法院認爲,無論京東在承興系公司“自買自賣”過程中有無不當行爲,其均無法預見該業務模式會被承興系公司利用於合同詐騙,自言租賃和上海歌斐的損失與京東對該業務的管理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對於部分京東員工作出虛假陳述的相關指控,法院認爲,該員工並非代理京東貿易與自言租賃開展磋商締約等交易,其於職務範圍之外答覆他人諮詢事項作出不實陳述的行爲因與損害不具有因果關係亦不構成侵權。

中聞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主任王東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上海金融法院判定京東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判決,鼓勵了合法的市場交易行爲,也維護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記者注意到,本案耗時近五年時間,王東表示,本案諾亞方進行了五次起訴狀變更,分批提供了九組證據,在沒有任何判例的基礎下,把保理合同關係、擔保合同關係、侵權責任關係混在一個訴中進行起訴,將本案一審審理拖延了快四年之久。

京東方面代理律師,世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姜明澤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案爲刑民交叉案件,刑民交叉案件一直是司法實踐的難題。因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審理重點、責任構成要件、證明標準、各方舉證能力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在二者出現交叉、牽連、競合等情形的時候,就會導致案情更爲複雜、案件處理更爲棘手。

“程序上,本案經歷管轄異議、分案審理、合併審理等多輪認定,法院出具數份裁定。實體上,京東與本案糾紛並無關聯,無端涉入訴訟,無論事實查明亦或法律適用均極爲複雜。而且,本案民事審理在某種程度上與刑事案件認定結果密切關聯,以致整個審理流程達五年之久。”姜明澤告訴記者。

35億元“踩雷”詐騙案 諾亞告贏承興系

針對一審判決,諾亞控股也發佈公告稱,公司於2024年5月6日收到承興民事案件判決,該判決判令承興一方向上海歌斐支付承興應收賬款的未償還金額人民幣34億元,以及上海歌斐產生的相關法律費用及開支人民幣約360萬元。此外,承興還被判令承擔上海金融法院產生的費用及開支人民幣約1710萬元。上海歌斐針對共同被告人提出的其他索償被上海金融法院駁回。

2019年,諾亞財富曝出35億元踩雷“承興系”詐騙案。2019年7月,上海歌斐對承興及買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上海金融法院強制共同被告人履行有關承興債權基金項下承興應收賬款未償還金額的付款責任,該款項因承興進行欺詐活動而出現還款違約(承興民事案件)。

2022年11月,“承興系”實控人羅靜因合同詐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當時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羅靜控制的“承興系”公司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對京東、蘇寧等公司的供應鏈貿易,以應收賬款爲底層資產,騙取湘財證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雲南信託、安徽衆信在內多家機構的融資款。截至案發,共計騙取300餘億元,實際造成88億餘元損失。其中,上海歌斐損失34億餘元。

2024年1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承興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羅靜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5月6日,諾亞控股收到承興民事案件判決結果,上海金融法院的判決將於上訴期結束後生效。諾亞控股方面表示,公司將繼續密切監察及評估與承興有關的法律程序的任何未來發展,並適時知會投資者任何更新資料(如適用)。公司亦將繼續採取最佳行動,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推動該判決的執行,並保障承興債權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針對此次案件,姜明澤告訴記者,本案判決立足於侵權責任保護之法益,緊扣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全面論證並認可平臺方不應承擔與之無關的基礎交易虛假的賠償責任,法律適用精準恰當,裁判論證翔實合理。在既往案例的基礎上,本案有效保障類案裁判尺度的統一,是推進類案同判規則的生動實踐。

“本案爲確立長三角優異營商環境構築了法律保障。本案明確了商事主體承擔的注意義務應在合理限度之內,避免了對正常商事行爲的不正當干預,爲長三角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他補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