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爲經費覈銷爆爭執 公務員區公所內開打 求償100萬結果出爐

新北市某區公所兩公務員因覈銷經費問題發生肢體衝突,事後楊姓公務員遭陳姓公務員提告求償,刑事部分判拘役50日;民事則判賠12萬餘。(柯毓庭攝)

新北市某區公所楊姓公務員,因爲經費覈銷問題和陳姓公務員發生爭執,她不滿陳拿手機拍攝她,拉扯、推擠陳並以腳踹他,挨告傷害並被求償10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依傷害罪處拘役50天,另民事部分判賠12萬餘。

判決指出,前年4月9日早上,楊因租賃影印機費用覈銷的問題與陳在公所4樓經建課發生爭執,陳表示要找主管討論,楊女聽聞後起身走向陳,陳拿起手機拍攝她,楊不滿陳拍攝的舉動,伸手拉扯對方手部並推擠,接着以腳踹陳腳步,害陳受傷。

法官審酌楊和陳是同事,僅因細故爭執,卻沒有理性溝通,還對他暴力相向,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傷害罪處拘役50天。

陳姓同事另向楊女提起民事求償,主張他因楊女傷害造成暈眩、記憶力減退等後遺症,並稱楊女事後頻散佈他的不實謠言,求償治療費、交通費與名譽賠償、精神賠償等共100萬元。

楊女則陳稱陳未經她同意以手機拍攝,她是爲了停止陳的拍攝纔出手,並非有意傷害,且陳姓同事傷勢僅有擦挫傷,應難有重大後遺症。

法官以陳姓同事向醫師主訴與楊女官司時,受到區公所主管的壓力,盼他息事寧人,並認爲因此感受到職場霸凌、針對,事件過後具明顯情緒反應,更因此而就診,認定陳姓同事所提之醫療費用2千餘元屬於有必要,加上陳姓同事求償的12萬元精神慰撫金,判楊女須賠償陳姓同事12萬餘元,其餘部分駁回。

該區所迴應,本機關對待同仁日常管理皆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依法行政處理,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本機關尊重司法判決,也期勉同仁之間能和諧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