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劣!臺中工人12度酒駕被逮竟拿鐵椅砸警 重判1年10月

臺中何姓工人2024年9月間第12度酒駕遭警逮獲,卻在偵訊時襲警,臺中地院審理後依公共危險、傷害罪判他1年10月,可上訴。(資料照片)

臺中何姓工人今(2024)9月間第12度酒駕被逮,警方將他帶返警局偵詢,他竟在警局內拿鐵椅砸傷警員,他坦承無法避免工地喝酒文化,但否認自己有酒癮,法院以何有多項類似前科,也非首次襲警,但無禁戒必要,依公共危險、傷害罪判他1年10月,可上訴。

何男今年9月8日晚間在中區中華路路邊攤喝啤酒後,騎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途中因行車不穩遭太平警分局洪姓、潘姓員警攔查,經酒測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1.21毫克,兩名員警也將他帶回警局偵訊。

在太平警分局偵訊室時,何男竟拿起室內的鐵製摺疊椅砸向洪姓員警,又在洪與其他警員合力壓制過程中,徒手抓洪的頭髮,造成洪頭部、肢體受傷,警方也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究辦。

檢方復訊後除依公共危險罪、傷害罪偵結起訴,並以何第12度酒駕,且距離前案執行完畢僅6個多月、酒測值高達1.21mg/l,還2度衍生襲警暴力事件,認何已酗酒成癮有再犯之虞,主張對何宣告禁戒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

臺中地院審酌,何有多項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前科,2018年也是酒駕被逮襲警,加上最近1次執行完畢才6個多月卻再犯,構成累犯予以加重其刑,依累犯酒駕、傷害罪分別判他1年4月、6月。

但臺中地院簡易庭法官認,被告雖有多次酒駕犯行,但行爲人酒駕原因不一而足,未必等同於酗酒成癮,也不能單以被告犯罪次數作爲判斷之唯一依據;且何在地院審理時供稱,沒有酗酒或酒癮,是無法避免工地喝酒文化,依此認定何因工作因素時有飲酒情況,並非飲酒成癮,無遽予宣告禁戒處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