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案國賠求償1元 法院這理由駁回確定

新北市中和2歲男童「恩恩」因新冠確診病逝,恩恩爸質疑新北市政府延誤送醫害死兒子,提出國賠訴訟敗訴後,新北地方法院亦駁回,判決確定。(資料照)

新北市中和2歲男童「恩恩」因新冠確診病逝,恩恩爸質疑新北市政府延誤送醫害死兒子,提告市長侯友宜4名官員過失致死等罪,4人皆不起訴後,恩恩爸提出國賠訴訟,求償1元。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日前判決駁回,經恩恩爸上訴後,新北地方法院再駁回,判決確定。

恩恩去年4月因新冠肺炎去世,恩恩爸認爲新北市府自創的「確診者要衛生單位同意才能派救護車」,導致救護車81分鐘後才抵達,送醫過程延誤。

簡易庭審酌兩造當事人主張、抗辯及相關證據後,認爲恩恩爸未就恩恩死亡,提出相關醫學資料或足以建立「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的證據,難認與新北市府公務員的不行爲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恩恩爸不服提出上訴,主張國賠屬於特殊侵權行爲,法院判斷相當因果關係時,應以國家機關不作爲是否致人民於文明社會中所不應存在危險爲基準,原審法院僅以被害人縱使及時送醫,亦無從挽回生命作爲駁回依據,與最高法院認定的國賠特殊侵權行爲牴觸,判決違法。

恩恩爸並指摘,原判決審酌新北市府怠於作爲與「恩恩爸目睹最親近家人遭受劇烈痛苦長達81分鐘」所受損害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理由不足。

新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指綜合行爲當時所存在一切事實後,爲客觀的事後審查,若發現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爲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該條件即爲發生結果的相當條件,行爲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認爲,新北市府已證明縱使其未怠於執行職務,恩恩爸仍不免發生損害,不符國家賠償責任,加上即使國賠屬於特殊侵權行爲,恩恩爸仍應盡舉證責任,因此恩恩爸上訴指摘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理由難以認定有理。

合議庭並指出,恩恩爸指摘原判決未審酌新北市府怠於作爲與「恩恩爸目睹最親近家人遭受劇烈痛苦長達81分鐘」所受損害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理由不備部分,認爲判決理由不備非準用民事訴訟法小額上訴規定,並不合法。

合議庭綜上所訴,認爲恩恩爸上訴無理由、不合法,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