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車禍要求賠償上百萬元 這原因讓上訴駁回

李姓女騎士因爲車禍要求對方賠償上百萬元,橋頭地院民事庭審理後駁回她的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謝姓男騎士與李姓女騎士於2018年在路竹區發生車禍,李女因爲受傷,支出醫療費用27萬餘元,她主張此車禍造成其身心痛苦,要求謝姓男子賠償醫療、精神慰撫金等共上百萬元。李女不甘民事一審敗訴,再次上訴,但橋頭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爲李女提出此要求並無根據,因此判謝姓男騎士免賠。不得上訴。

李姓女騎士主張,她因爲被撞導致重傷,且對方還超速,導致她受到重傷包含頭部外傷並右側顳葉及頂葉腦挫傷性出血、左側恥骨骨折等,除醫療費用27萬餘元外,她在接受治療時申請看護的費用2.9萬元,以及要求謝男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應賠償她130萬餘元。扣除已請領的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8萬1630元,謝男需賠償她121萬餘元。

謝男則指出,此車禍是對方逆向行駛所致,自己並無超速或違規。且此案在之前的橋院刑事訴訟附帶民事判決,已經判處他沒有過失。就算他有過失,他要負責的過失責任比例僅10%,對方要求的精神慰撫金也過高,法院應駁回李女的上訴。

法院審理後認爲,之前的審理李女已經敗訴,理由雖然不同,但結論一樣,應該維持。法官審理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2項、第78條駁回李女的上訴,謝男不用賠償李女。此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