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餐廳打工遭猥褻、私訊嘲諷 求償100萬因這原因敗訴

範姓男子在2013年利用一名少女在他餐廳打工及擔任他女兒家教的機會,多次強吻及 撫摸胸部、私處 。(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北市範姓男子在2013年利用一名少女在他餐廳打工及擔任他女兒家教的機會,多次強吻及撫摸胸部、私處,他還傳訊給被害少女 「你現在喇G第一名喔」,臺灣高等法院依猥褻共32罪,各判處4月到8月不等徒刑。少女提告求償100萬部分,遭臺北地方法院以超過2年請求時效,判決駁回。可上訴。

範男在2013年1月至5月,僱用當時未滿16歲的少女在其所經營之餐廳打工,他邀約少女外出購買食材後,在停放於餐廳旁之車內強吻對方,且多次在餐廳廚房內親吻少女,並撫摸她胸部、臀部及下體,猥褻行爲共20次。

在同時期,範男利用前往賣場採購食材之名義,搭載少女到北市內湖區之彩虹河濱公園場外停車場猥褻共10次,其中1次並拉被害人之手撫摸他生殖器;範男另在少女擔任他女兒家教期間,在他住處強行親吻少女並以手觸摸她胸部、下體,經對方一再反抗後才罷手。

高院將範男依對於未滿16歲之女子爲猥褻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另猥褻罪30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可上訴。

被害女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她當時未滿16歲,範男侵害其身體、自由及貞操,致其精神受有極大之痛苦,他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但範男否認猥褻行爲,且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賠償。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被害女子主張範男猥褻的侵權行爲,分別發生於2013年2月至5月及同年9月,其於行爲當時自已知悉其所受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雖當時其仍未成年,且其法定代理人並未知悉,然至遲於她成年時、2017年5月間,已得自行主張權利。

臺北地院指出,被害女子2017年成年,2019年5月間即滿2年期間,她卻到2021年6月21日才提起求償訴訟,顯已逾2年消滅時效期間,範爲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有據,判範男免賠。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