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通過! 這些場所需保2%汽車停車位、設親子廁所

立院通過友善親子設施規定,未來特定場所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圖/東森新聞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兒少法)修正草案,增訂相關友善親子設施規定,包括特定公共場所附設公共停車場應保2%汽車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使用,及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針對違反者訂有罰則衛福部表示,考量孕婦或育兒家長出門停車的方便性,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1,規定「提供民衆服務的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運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量販店、設有兒科病房產科病房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場所附設的公共停車場,應保2%親子停車位。並授權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違反者自公佈後3年開罰。 此外,爲利家長攜子女出門,增訂兒少法第33條之2,規定上述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都應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的親子廁所盥洗室。但考量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需一定時間,明定本條規定自公佈後2年施行,公佈後5年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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