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修法 設專屬電動車位

停車場法修正案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停車場法》,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及設備,將電動車停車位納入特定使用車位,沒有充電插口的車輛不得停放,否則將處駕駛人600元至1,200元罰鍰。

這次修法條文新增第27條之1,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定之。

同時規定不得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否則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目前停車位有身障車位、婦幼車位,依《停車場法》40條-1規定,若無識別證而停這些車位者,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電動車認定是車輛上有充電口,幕僚解釋,電動車認定除了電動車的專用牌照外,沒有電動車牌照,但是有充電口的油電混合車也可以適用。

立委邱臣遠指出,根據國發會發布的臺灣2050淨零碳排政策,目標2030年市售電動車輛要達到30%、2035年要到60%、2040年必須達到100%,目前電動車掛牌牌數不斷上升,但政府建置公共充電樁進度太慢,緩不濟急、且數量不足,且經常發生非電動車佔用充電專用停車格問題,妨礙電動車權利,也降低國人將燃油車汰換成電動車意願,與2050淨零碳排政策背道而馳。

電動車發展是國際趨勢和國家政策,近年電動車牌照使用數量上升,因此民衆黨提案,經朝野立委同意,保障電動車主合理使用充電設備的權利,營造電動車友善環境,增加充電專用停車位來鼓勵民衆換開電動車,落實節能減碳的環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