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人頭借牌借名萬萬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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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牌借名是臺灣社會很大的亂源,法院的糾紛屢見不鮮。借別家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影響公共工程的品質,技術及財務也無法透明。

例如A公司是乙級營造公司,爲了得到甲政府機關的標案,向B公司具有甲級營造公司借牌去投標,得標時表面上B公司得標,實際上從事營造的承攬工作則是A公司人員,不管B公司有無收取人頭費,將來無法履約或工程發生公安事件,會衍生複雜的法律糾紛。

政府採購法87條雖對借牌投標的人及法人,以及同意出借牌照給他人的人及公司、自然人有三年以下刑責,自然人及法人處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因爲處罰不重,所以鋌而走險的人,大有人在。

針對借牌從事民間營造工程,因爲對象不是公共工程,卻無刑責處罰,造成施工品質問題,難以預防。如何確保住家安全無虞?營建業法54條處罰借牌雙方,僅罰鍰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僥倖挑戰法律的人,恐怕不少。應比照政府採購法87條修改,處以刑責,以彰顯立法院對住家安全及人命的重視。

此外,基於節稅避稅或逃稅,或因爲避免債權人執行財產,或規避法律,而借用別人名義登記財產,登記爲公司股東,投資股票或存款等諸多情形。借名訴訟不少案件無書面契約,不僅累死法官,也累壞當事人,萬萬小心。何況106年最高法院民事庭決議,人頭把財產過戶第三人屬於有權處分,借用人頭的人無法向第三人請求。

借用人頭風險大,能不小心嗎?舉例而言,A夫與B妻離婚期間,因爲A財力雄厚,爲了不讓B執行將來財產分配權,把不動產借名登記C父名下,A及C沒有書面契約,不料C過世。稅捐單位認定按土地法規定,登記C父的財產通通是C所有,所以是C的遺產,要繳上千萬元遺產稅。於此情形,A與C要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且經公證,將來稅捐機關比較會認定是A財產,借名登記C名下不列入遺產。

總之,借牌借名萬萬小心,非不得已少用爲妙,且要有書面契約,以免糾紛不斷,未蒙其利先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