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酒醉駕駛 兩岸重罰
大陸5月1日起實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新法主要針對日益嚴重的飲酒、酒醉駕駛行爲及僞變造或使用僞變造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等行爲,大幅加重行政處罰,希望起到嚇阻作用。例如對於飲酒(未達酒醉程度)駕駛,修法前的處罰最重只暫扣駕駛證3個月以下,但修法後加長暫扣時間。而對於酒醉駕駛,舊法規定1年內兩次酒醉駕駛被罰者才吊銷駕駛證,但修法後規定只要一次酒醉駕駛被罰即吊銷駕駛證;若酒醉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刑法犯罪,則吊銷駕駛證後終生不得再重新取得駕駛證。另外修法前對僞變造或者使用僞變造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等行爲,行政處罰只有罰款,修法後不但加重罰款金額,並可處15日以下拘留。
臺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醉駕駛可處吊扣駕駛執照1年,如在吊扣期間再發生酒駕,則吊銷駕駛執照;但酒醉駕駛營業大客車,逕行吊銷駕駛執照;另外,如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終生不得再考領,此部分和大陸新法一致。而對使用僞造、變造之牌照,臺灣的行政罰只有罰款,未如大陸可爲拘束自由之處分。一般言之,臺灣處罰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