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流出2版本「同婚專法」 需約定「誰夫誰妻」
▲婚姻平權法案在立法院新會期雖未列入優先法案,但法務部的專法草案卻已經曝光。(圖/記者季相儒攝)
婚姻平權議題在行政立法協調會中,以「尚在溝通整合意見」爲由,並未列入優先法案當中,但是法務部委託清大學者草擬的兩部專法《同性伴侶法草案》與《同性婚姻法草案》,卻在今天曝光,並在條文中規定,同性雙方必須以書面約定「一人爲夫、一人爲妻」,纔算合法的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
根據《上報》報導,法務部早在去年12月初就曾草擬兩部專法,原本打算提供民進黨立委參考,最後因民間正反意見太分歧而未由法務部提出,條文中除了規定需以書面規定夫妻稱謂,在收養制度方面,只准「繼親收養」,也就是讓同性伴侶或配偶可以用「繼父或繼母」的身分,收養另一方同性的「親生」子女,建立法律上的直系親屬關係;但兩人無法「共同收養」其他孩子。
《同性伴侶法草案》與《同性婚姻法草案》的差別,在草案內容中文字幾乎一樣,只是前者稱同性別的兩人叫「伴侶」,後者稱之「配偶」。草案規定,只要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的同性別兩人,可依法締結成「伴侶」或「配偶」。與《民法》男18歲、女16歲的規範,有些差異。
至於其他的權利義務也大多準用《民法》的「配偶」關係,離婚或終止伴侶關係也都比照《民法》離婚規定,採雙方合意生效。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日前針對專法指出,訂定「專法」是歧視又吃力不討好,法務部若真心想處理同性婚姻法案,就應儘快提出已擬定的「專法」版本到國會審議,委員會下週就開張,馬上就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