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案例:律師解析打印遺囑因簽字問題被認定無效的案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原告訴稱

原告張明文、張雪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請求法院判令位於北京市密雲區某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歸張明文、張雪冰共同共有;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趙麗芳與張明文系夫妻關係,張雪冰系二人之女。齊睿系趙麗芳與齊宇輝之子,其與張明文系繼父子關係。2020 年 11 月 22 日,趙麗芳因病去世。趙麗芳生前於 2020 年 7 月 18 日立下《遺囑書》,對其名下的房產進行了遺囑處分。對於趙麗芳名下遺留房產的歸屬問題,齊睿提出異議,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辯稱

被告齊睿辯稱,2020 年 5 月 2 日趙麗芳做過開顱手術,立遺囑時間與其手術時間僅相隔兩個月,認爲她當時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且趙麗芳 2020 年 7 月 18 日立下的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屬於無效遺囑,涉案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被告趙宇旭辯稱,如果有其母親郭秀琴繼承趙麗芳的遺產份額,要求繼承其中屬於自己的份額。

被告趙宇林辯稱,如果有其奶奶郭秀琴繼承趙麗芳的遺產份額,要求代位繼承其中屬於其父親趙貴的份額。

被告趙宇坤辯稱,與趙宇旭意見一致,如果有其母親郭秀琴繼承趙麗芳的遺產份額,要求繼承其中屬於自己的份額。

三、法院查明

趙麗芳系被繼承人。1994 年 4 月 25 日,趙麗芳與齊宇輝登記結婚,婚後於 1996 年 3 月 18 日生育一子齊睿。2004 年 5 月 14 日,趙麗芳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密雲區某號房屋(以下簡稱原房屋)。2009 年 3 月 26 日,趙麗芳與齊宇輝協議離婚,同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齊睿由趙麗芳撫養,原房屋及另一平房歸趙麗芳所有。

2009 年 7 月 9 日,趙麗芳與張明文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於 2014 年 2 月 14 日生育一女張雪冰。

2009 年 12 月,趙麗芳將原房屋出售給胡某,收到售房款。2009 年 12 月 28 日,趙麗芳購買涉案房屋並取得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情況爲單獨所有。

2020 年 7 月 18 日,趙麗芳立下《遺囑書》。2020 年 11 月 22 日,趙麗芳去世。2021 年 4 月,張明文、張雪冰與齊睿就趙麗芳的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

另查,趙麗芳之父爲趙洪,之母爲郭秀琴。趙洪與郭秀琴共育有五名子女。趙洪於2003 年病逝,郭秀琴於 2021 年 1 月去世。其中一名子女趙亮已去世多年且無子女。趙鵬於 2009 年 3 月 21 日死亡,其生前與其妻蘇某育有一子趙宇林。

案件審理過程中,齊睿申請追加趙宇旭、趙宇林、趙宇坤爲被告,法院予以准許。庭審中,雙方認可涉案房屋現值爲165 萬元。

四、裁判結果

1. 涉案房屋歸張明文、張雪冰所有;

2.齊睿、趙宇旭、趙宇林、趙宇坤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張明文、張雪冰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3. 張明文、張雪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齊睿房屋折價款39 萬;

4. 張明文、張雪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趙宇旭房屋折價款8.8 萬;

5. 張明文、張雪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趙宇林房屋折價款8.8 萬;

6. 張明文、張雪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趙宇坤房屋折價款8.8 萬;

7. 駁回張明文、張雪冰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房產律師點評

(一)爭議焦點

1. 趙麗芳所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2. 涉案房屋是否屬於趙麗芳與張明文的夫妻共同財產;

3. 涉案房屋應當如何分配。

(二)遺囑效力問題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繼承。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趙麗芳所立遺囑系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訂立,遺產未處理,現雙方對遺囑效力有爭議,應按民法典關於打印遺囑的規定審查。該遺囑由兩位見證人見證,但未在第一頁簽字及註明年、月、日,第二頁也未註明年、月、日,趙麗芳也未在兩頁註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遺囑形式要件。且視頻證據未展示遺囑內容,無法證明其真實性,故該遺囑無效,趙麗芳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房屋屬性問題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一般爲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爲共同財產。趙麗芳在與齊宇輝婚姻期間購買原房屋,離婚協議約定歸其所有,該房屋屬趙麗芳個人財產。婚後出售原房屋,售房款應視爲趙麗芳婚前個人財產轉化。雖涉案房屋在趙麗芳與張明文婚後購買,但通過轉賬記錄可確定大部分購房款來自原房屋出售款,屬趙麗芳婚前個人財產。張明文辯稱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但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採信。綜合認定趙麗芳婚前個人財產對涉案房屋出資比例約爲71%,張明文與趙麗芳夫妻共同出資比例爲 29%。夫妻共同出資部分析產後,趙麗芳與張明文各享有涉案房屋 14.5%份額,故趙麗芳在涉案房屋中享有的遺產份額爲 85.5%,對應價值 1410750 元。

(四)房屋分配問題

郭秀琴、張明文、張雪冰及齊睿爲趙麗芳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郭秀琴去世後,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趙麗芳先於郭秀琴去世,其享有郭秀琴遺產份額的四分之一由齊睿、張雪冰代位繼承;趙鵬先於郭秀琴去世,其享有郭秀琴遺產份額的四分之一由趙宇林代位繼承。考慮房屋合理效用,法院酌定涉案房屋歸張明文、張雪冰所有,由他們給付齊睿、趙宇旭、趙宇林、趙宇坤相應折價款。

六、辦案心得

1. 重視遺囑形式合規性:本案中趙麗芳的遺囑因不符合打印遺囑形式要件被認定無效,這凸顯了在遺囑繼承案件中,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的重要性。無論是何種遺囑形式,都要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遺囑無效引發複雜的繼承糾紛。

2. 準確判定財產屬性: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需結合具體情況仔細分析。本案通過對房屋購買時間、資金來源等方面的審查,確定了涉案房屋的屬性。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應明確財產歸屬,以防在繼承等情形下產生爭議。

3. 強調證據的關鍵作用:張明文主張涉案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因未提供證據而未被法院採信。這再次提醒我們在訴訟中證據的關鍵地位。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應注重收集和保存與財產相關的證據,以便在需要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 精準適用法律規定:本案涉及民法典施行前後遺囑效力的審查,需要準確適用法律規定。律師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深入研究法律條文的變化和適用條件,爲當事人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和解決方案。

5. 綜合考量各方利益:在遺產分配問題上,法院綜合考慮了各方利益和房屋的合理效用。作爲律師,在處理繼承糾紛案件時,也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尋求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以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