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收電費不得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租屋新規定7月上路

▲內政部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爲避免房東亂收電費,讓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內政部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在7月中旬上路。新制重點在租屋電費計收部分,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

內政部表示,爲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屋電費相關規定,修正草案已於5月16日報行政院覈定,今28日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內政部將於收到行政院覈定函後,儘速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7月中旬正式上路。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在租屋電費計收部分,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增訂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亦得逕向臺電公司申辦查詢有關電費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