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電費制度化 業者:電價上漲租屋族免驚

內政部地政司在4/24-5/14預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11點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審覈通過後,未來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將以臺電電費單的金額爲上限,在電價調漲後,有助於減輕租屋族的電費負擔。另新法適用於公告實施後的新租約,公告實施前的舊租約,則仍依舊約內容執行,以穩定市場秩序,避免造成市場混亂。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電費計收標準預告修正爲「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計費;公共設施電費分攤應併入電費內;以公告實施日作爲分算日,以及出租人應提供或授權承租人查詢電費資訊等。

Speedo速.包租代管嘉禾地產平鎮店副總林罡全指出,原本電費額度區分夏月及非夏月,且不得超過臺電所訂之當月用電最高級距每度金額。但屢屢因爲電費調漲,部分出租人改以最高級距每度金額計價,引發不少租屋電費爭議;再加上4月又調漲電費,可能又引起更多糾紛。內政部將租屋電費收取設定在不得超過臺電當期收費總額,房東就不會再有過去的超收電費現象,相對減輕了房客的電費負擔。

另對於公共區域的計價方式也明確化,過去房客很難查證公共區域的實際用電度數及金額,都只是估算,很容易產生糾紛;依現在修正後規定,房東若要向房客收取公電費用,對於租屋外公共設施之用電情況、電錶設置及電費分攤方式等情形加以瞭解,並協調其他共同用電戶,向臺電申辦屋外公共電費分攤至用戶電費後,才能向房客收取公電費用,修正後內容向居住正義靠攏。

林罡全表示,臺電每期電費單爲2個月計算,若租賃雙方約定電費爲每個月結算收取,建議租賃雙方可於租賃契約書約定:「電費依照臺電當期平均電價計算,每月電費結算由出租人預收每度多少元,於臺電帳單結算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後15日內多退少補」,詳細列載於合約中,便可減少電價支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