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跳樓成凶宅 法院:家屬非故意判免賠

凶宅示意圖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孫姓男子癌症重病租屋處跳樓身亡,馬姓房東不滿房屋變成凶宅,向死者家屬提告求償。二審法院判決出爐,認爲家屬對損失發生無故意,判決免賠。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孫姓夫婦民國99年3月在新北市板橋區簽約租屋,孫男病重留下遺書,隨即在100年7月14日租屋處跳樓身亡。

凶宅的定義是,有求死行爲與致死的地方都算是凶宅。房東不滿房屋成爲凶宅,認爲房價大跌,因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新臺幣160萬元。102年5月一審駁回判決房東敗訴,他不服而提起上訴。孫男的妻子楊女認爲,自殺是無從預防的,況且死者當時是在醫院往生的,房屋並未因此成爲凶宅,原告無受任何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自殺事件未造成房屋的所有權功能損壞,且死者死意甚堅,家屬也難以事先知悉阻止自殺,對於房價損失發生並無故意,家屬在事發後已辦理拋棄繼承。合議庭判決死者家屬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