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15歲以下天災身故理賠 金管會:會再研議
南臺灣強震,有30多位15歲以下孩童罹難,但礙於保險法規定,無法理賠身故保險金,多位立委在立法院提議應將天災除外,15歲前遭遇天災死亡,壽險應該支付死亡給付;對此,金管會23日表示「會再進行研議。」
爲了避免道德危險,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未成年人爲被保險人,所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日起發生效力,即15歲以下不得領取死亡給付,只有「加計利息將保費退還」。
外界指出,保險法現行規定對15歲以下孩童根本沒有保障,對此,金管會發布聲明指出,現行的學生團體保險及兒童團體保險,已分別對學生及參加托育機構的未成年孩童,給予100萬元的身故保障;對於南臺灣強震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罹難者,其所參加的學生團體保險,都有100萬的身故理賠,現行保險法規定並非對15歲以下孩童不提供任何保險權益。
而針對立委提議保險法修法,應將天災因素除外,金管會迴應「會再進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