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保單」保戶注意!申請理賠前 專家籲須搞懂3觀念
▲「防疫保單」保戶注意,專家呼籲在申請理賠前籲須搞懂3觀念。(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新冠疫情(COVID-19)自今年5月升溫,確診人數居高不下,導致醫療量能持續緊繃,「防疫保單」也紛紛放寬理賠認定,但臺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提醒保戶,疫情緊張,若不幸確診,別急着在疫情期間聯絡保險業務員辦理理賠,避免成爲疫情擴大的破口,只須建立3大基本法律觀念,就不怕權益受損。第一,理賠請求權時效有兩年;劉北元表示,有關保險契約的理賠請求權時效,按照《保險法》規定爲2年,起算時間點是從「得爲請求」開始起算,而所謂「得爲請求」,一般來說是指受益人能夠行使請求權的狀態,例如終身壽險的受益人理賠權利,就是從被保險人身故後開始起算2年時效;如果在疫情期間,被保險人確診後可能在加護病房插管治療,能不能等到被保險人病況轉好可以與外界聯繫或言語時,纔開始起算?劉北元認爲,這問題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着很多的討論,不過在法院實務上,最高法院比較傾向於不會延後起算,目前法院把這種因爲疾病而無法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歸類爲「事實上的不能行使」,這並不會影響請求權時效的起算點;所以,防疫險相關給付的理賠請求權,理論上會在各該事故(隔離、確診、住院等)發生後就開始起算。第二,染疫身故「保險給付按民法規定辦理繼承」;在理賠請求權的歸屬方面,劉北元表示,防疫保單雖各有不同的給付,包括隔離補償、確診補償、住院日額及疫苗不良反應等,不過似乎都是以被保險人爲保單受益人或請求權人的設計。
若被保險人爲保單受益人或請求權人,一旦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果還有未請領的防疫保單的保險給付,恐怕會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這就應由民法繼承篇上所規定的繼承人來繼承。第三,防疫保單「不能延後」理賠請求權起算時點;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身故後2年,才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防疫保單」,劉北元指出,雖然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理賠請求權的時效起算點是從上述的「得爲請求」狀態發生時開始起算,但《保險法》也同時規定了幾種時效起算的例外狀況,其一,就是保單的利害關係人(例如受益人)不知道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而出現這種疏忽是不能歸責於保單的利害關係人,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保單理賠請求權時效就會從利害關係人得知事故發生時開始起算。因此,劉北元強調,「防疫保單」受益人爲被保險人自己居多的情況下,多數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都還活着,此時理賠時效就已經開始起算,「縱使還來不及請領就身故,繼承人也不能因爲不知道被繼承人(被保險人)有投保防疫保單,而進一步主張理賠時效還沒有開始起算」。雖然防疫保單的理賠申請時效無法延後,但由以上3個問題的說明可知,防疫相關保單的理賠時效有兩年,即使有隔離或住院等情況發生,被保險人也千萬不要急着在疫情期間聯絡業務員辦理理賠,因爲這不但在時間上毫無急迫性,更可能造成疫情擴大的風險,應該等到疫情過後再檢附相關資料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