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消極 金管背叛人民

內政部警政署打詐儀表板顯示,國內詐騙案件每日財損不斷攀升,詐團黑幫化、黑幫詐團化,搶財爭利,案外有案,而詐財成功最關鍵的詐騙車手,與銀行未能有效建立KYC把關程序斬斷人頭帳戶有關,看出門道的銀行職員又見機加入詐騙洗錢行列,使詐欺被害財損無限往上堆疊。面對人民的哀怨啼苦與金融亂象,掌握金管大權的金管會可仍處變不驚?

首先,銀行(法人)之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等罪者,除處罰行爲人外,對該法人併科以十倍以下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廿三條第一項);是以銀行職員犯罪,銀行也會受到檢察官的刑事追訴。但一一一年到一一三年先後有三家銀行職員涉犯洗錢犯罪,未見金管會將涉案銀行移送檢察官偵查,而是在審判中法院發現後向檢察官告發。由於金管會對這三傢俬營銀行監理怠惰,去年底,公股的臺灣銀行竟也有職員勾結詐團,令人傻眼。

詐欺犯罪,不論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都必須對詐欺被害人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此爲法院實務見解。銀行職員參與詐騙、洗錢,銀行無法置身事外,金管會必須督促銀行主動返還或賠償被詐款項,至少應要求查明被害人數等(所有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帳號、被害金額,都留存在涉案銀行的金流紀錄裡),如果不做,即使將來銀行被檢察官起訴,誰是被害人都不知道,奢談被害人要集體對銀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銀行既涉犯洗錢罪,顯見其未能盡力防止職員涉詐欺、洗錢,有礙其健全經營,金管會得直接解除董事、監察人,或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美國、澳洲對銀行洗錢行政處罰,動輒科處數億罰鍰,與國內對涉案銀行的金融監理強度相距甚大。金管會必須將上述三項銀行應擔負的法律責任內建於金融監理之中,積極監管,完善防詐機制。

特別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哪家涉案銀行被移送法辦?涉案銀行涉詐、洗錢之數額,涉案後有無主動找出被害人並予賠償?有無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職員爲停職之行政處分?詐團最愛的前十家銀行、警示帳戶最多的前十家銀行等政府資訊,允宜隨打詐儀表板公示於衆,讓人民參與、分享金管權力。如若不然,而以消極不作爲之方式任令銀行只顧賺錢,不顧人頭帳戶的高歌猛進,那是金管權力對人民的背叛。

自從打詐四法公佈施行後,人民被害財損有增無減,詐騙案件成爲民怨之首。須知打詐是末端,防詐纔是王道,畢竟上醫在醫其未病,一旦詐案發生,損害已成,被騙錢財拿不回,打詐成果再亮麗,人民也無感。上舉數端是必要的金融監理,也是防詐成功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