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宗教財產淪私產 政院修法解決借名登記
行政院表示,宗教團體財產具有公衆財產性質,爲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衆集資的不動產淪爲私人所有,減少類似糾紛,有必要訂定本條例。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立法目的是因宗教團體擁有的不動產,取得時可能還沒完成寺廟登記,或受贈者無力負擔稅負、耕地不能登記等情形,纔會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據統計,目前約有7,500座廟宇、750公頃土地有這種情況。
鄭英弘說,這麼龐大財產久了之後常有紛爭,爲解決此問題研擬條例,透過行政作爲釐清權屬、減少訟累,使公衆財產不致淪爲私產。
鄭英弘指出,條例通過後兩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宗教主管機關受理後,經過審認、公告程序確認權屬後,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是限制登記,以保全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內政部次長花敬羣強調,宗教團體不能擁有的不動產類別,都不會因暫行條例通過後就可以,例如宗教團體不能持有耕地,耕地不會直接變更爲非耕地,而是以限制登記方式,避免第三人或繼承人移轉,產生新的爭議。該繳的稅也一定都要繳,才能完成權利移轉。
內政部指出,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果有產權爭議,仍必須交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爲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