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國收家屬153萬罰鍰 升豐12號漁船獲釋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今(14)日表示,我國「升豐12號」漁船因涉及進入菲律賓領海,未懸掛國旗違反其規定,而被當地政府扣留;家屬所準備的5萬美金(約新臺幣153萬元)行政罰鍰昨日由臺灣駐菲律賓代表處轉交菲國後,菲國法院即宣佈撤案,該船已於今日中午獲釋,離開菲國巴斯寇港(Basco)。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菲國因配合歐盟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捕魚等行爲,修訂新版漁業法,並已在今(2015)年3月開始實施;新法大幅提高IUU捕魚行爲的裁罰額度,其中,盜漁規定雖延續過去定義,但行政罰鍰從舊法的「5萬美元至20萬美元」提高到「6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且被判罪,罰金更高達120萬美元;若在菲國內水被捕,還會另處6個月又1天到2年又2個月有期徒刑,累犯將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240萬美元罰金。
據悉,此次菲國原打算以新法60萬美元(約新臺幣1,839萬元)開罰,在臺灣駐菲代表處交涉下,才同意從輕發落──依舊法科處行政罰鍰5萬美元,但對方也表示,「下不爲例,若未來再拘捕臺灣漁船,就依新法裁罰。」
黃鴻燕提醒,臺灣漁船若需通過菲國領海,就必須依該國規定──懸掛我國國旗,並妥善收藏漁具,漁船則須持續不停、迅速前進,以免觸犯該國法令、遭該國扣押,進而衍生無謂損失。
黃鴻燕說,臺灣與菲律賓相鄰,各自主張的專屬經濟水域重疊,但重疊水域並不包括雙方各自島嶼12浬範圍內的領海,政府秉持「護漁不護短」原則,呼籲臺灣漁民切勿進入菲國領海作業,「對於違規越界捕魚的船隻,漁業署也將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