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毒駕撞死2警效應 警遇危害「大膽用槍」成必要選擇

三重分局員警攔查假車牌車輛,開槍擊中1人腹部,案情曝光後,也迅速掀起犯嫌誤傷、警方用槍的討論。(圖 / 劉詠韻翻攝)

新北市三重分局昨(14)日攔查疑似掛假車牌車輛時,駕駛拒絕配合並一路衝撞。員警在後方追車,考量當時正值下班時間、車流量大,爲避開民衆因此先「以車輛頂住對方車身」迫使停下,再對空鳴槍2次,但犯嫌仍猛踩油門。員警於是再對輪胎連開7槍制止,其中一發子彈打中坐在副駕朱男腹部;案情曝光後,也迅速掀起犯嫌誤傷、警方用槍的討論。

三重警分局說明,犯嫌轎車在逃逸時持續逆向、闖紅燈,而員警則一路尾隨並尋找時機攔停。警方逼停後,犯嫌竟仍嘗試倒車、衝撞,已經危害員警及附近民衆,因此果斷使用槍支朝車輪胎射擊,並將犯嫌壓制逮捕。該影片在網路曝光後引發熱議,鑑於新北市已接連發生兩起警察遭到毒駕撞死的悲劇,因此民衆對員警開槍反應紛紛叫好,並大喊「支持警察大膽正確用槍」。

《中時新聞網》親訪多名刑警,有刑警表示,面臨突發狀況時,更多時候只有開槍纔能有效控制場面,儘管已經對犯嫌喊出「不要動」、「站住」,但現實情況總是被不予理會,因此認爲鳴槍示警也是一種方式。

也有刑警認爲,同仁朝開車衝撞、加速逃逸的犯嫌開槍,萬一不慎打中,並不能將全部責任歸咎同仁身上,畢竟對移動中的轎車射擊,不排除鈑金角度可能偏掉,而且遇到突發狀況時,無法給予警方太多時間思考。

曾擔任派出所長的警官指出,犯嫌第一時間是爲了逃跑,貿然開槍未必符合開槍規定,事後檢視難免攤上法律責任。警官說,不幸中的萬幸,犯嫌真實身份爲通緝犯,且送醫治療後並無大礙;鑑於犯嫌開車是往別的方向逃逸並非衝上人行道,單憑用槍很難攔停,而昨天的案件適逢下班巔峰,員警其實可利用車流進行圍捕。

一名派出所員警坦言,合法用槍是指對員警或民衆有迫切危險時,朝非致命處開槍,並回顧三重員警在逼停犯嫌轎車卡在天橋時已解除迫切危害的狀態,因此多開幾槍並無意義,但對於員警以「車頭去頂車尾」導致犯嫌車輛打滑的防衛動作,仍值得讚揚。不過員警也說,若實際情況允許,還是建議同仁還是用車尾逼停的方式最安全,避免造成個人受傷。

事實上,《警械使用條例》三讀修法於111年通過後,明確規定警方在4種情況下可無須先對空鳴笛,可直接使用槍械射擊:「第一,若犯嫌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或脅迫警方時;第二,有事實足認定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方或他人;第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裝備,以及第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等急迫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