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臺中警進校帶走小六生記申誡 昔檢警搜成大害檢察長下臺
法務部
臺中某國小六年級學童與老師衝突,持樂樂球棒揮打老師,遭老師提告,員警竟進入校園帶走男童,引發議論,被稱爲「媽媽市長」的臺中市長盧秀燕震怒,指示教育局嚴懲校方人員,至於帶走男童的2名員警被記1次申誡處分,派出所所長也因「個人生涯規畫」自請調職,而臺中警方未將此案列爲教案,加強基層員警的兒少法律觀念訓練,相較於23年前臺南檢警偵辦非法下載MP3案搜索成大學生宿舍,最終造成檢察長下臺,兩案境遇有如天壤之別。
司法警察進入校園執法是何等重要大事,過去警調辦案進入大學校園抓人、搜索辦案,都引發諸多爭議,這次臺中員警再進入國小校園帶走小六生,顯示基層員警對於兒少保護法律的認知明顯不足,臺中警方也沒有加強員警法律宣導及訓練。
過去警調進入校園辦案,引發爭議的事件,包括髮生於1991年的獨立臺灣會案,法務部調查局人員進入國立清華大學拘捕清大歷史研究所碩士生,事後引發國內多所大學抗爭,立法院在龐大民意壓力下火速通過修改《刑法》第100條,廢止《懲治叛亂條例》。
此外,2001年臺南地檢署偵辦學生非法下載MP3音樂案,指揮警方搜索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引起學生強烈反彈與恐慌,學生組成自救會抗爭,最後時任法務部部長陳定南,將當時的臺南地檢署檢察長調職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並進行一波全國檢察長大調動。
依據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員警進入校園的執法SOP,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因辦案須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人員陪同下進行。警察進入校園執行偵查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爲之。
這次員警明知小六生並非現行犯,仍直接進入國小校園帶走小六生到派出所做筆錄,2名員警雖未受申誡處分,派出所所長則因「個人生涯規畫」自請調職,未見相關行政處分,但相較當年成大MP3事件,臺南地檢署檢察長因此被拔官調職,境遇有如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