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檢察官時害冤獄119天 新北地院法官判申誡處分

法官擔任檢察官時害人冤獄119天,懲戒法院判決申誡處分。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蔡甄漪,2015年擔任檢察官偵辦許姓男子案件涉重大違失,導致他蒙冤入獄119天,後獲再審無罪平反,並獲刑事補償59萬5000元,案經彈劾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考量她除本案外無其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或受職務監督之情事,判決申誡處分。可上訴。蔡受申誡處分將影響年度考績。

本案緣於2015年間,劉姓男子竊取許男的機車車牌,懸掛在自己機車上後四處犯案,害許男成爲替罪羔羊。警方懷疑許男涉嫌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車逃逸,隔年時任北檢檢察官的蔡甄漪起訴許男,後來許男遭依搶奪罪判囚10月,入監服刑,但經監察院調查後確認爲冤獄,許男提再審,2019年6月法院改判他無罪確定。

監察院彈劾蔡女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爲,蔡女當年偵訊沒有誰實施指認前,使日籍被害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之特徵,並告知犯罪嫌疑人未必爲提示照片中之人,她的言詞也有礙於及時滌除日籍男子的記憶因警詢中單一指認而受污染之風險,違失情節重大。

職務法庭審酌許男獲准刑事補償59萬5000元,後刑事補償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向蔡女求償33萬元後,她無異議接受求償決議,並於允諾時限前悉數繳納賠償款,行爲後態度良好,她的違失行爲存在於單一個案,其他任職臺北地檢署期間,考績及職務評定都甲等或良好。

職務法庭認爲,近年我國檢察官工作負荷沈重,囿於偵辦個案之時間、勞力,精準度難免受限,蔡甄漪任檢察官時固有未防免證據錯誤風險之違失,是許姓男子發生冤獄結果之諸多因素之一,考量一切情狀後,將蔡甄漪判決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