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達科技財報不實 前總經理等人判賠2億多元
2002到2004年間,上市公司豐達科技涉財報不實,投保中心提告向總經理兼董事劉鐵山等人求償;一審判劉等3人須賠償4693萬4335元,因劉等人未上訴已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令3人須再連帶賠償2億1397萬3251元。可上訴。
更一審認爲,豐達公司的財務報告有虛列應收帳款等不實事項,致投資人受有損害,經扣除已分配的和解金額後,尚有損害未獲賠償。
合議庭表示,劉鐵山等3人之行爲均屬故意,且對財報內容有直接、重大之影響力,應各負100%之連帶賠償責任,至於公司的董、監事,對於財報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對授權人因財報不實所受之損害,應各負4%之賠償責任,並與劉鐵山等3人連帶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