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光電業 備用供電容量3.3~10%
該辦法修正後,將綠電售給半導體大廠等的風場,都要設置相應備用容量。
經濟部表示,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開放各電業可銷售綠電給用戶,而備用供電容量準備義務,也轉由賣電給用戶的電業共同負擔。
能源署進一步說明,須設置備用供電容量的業者爲「售電給用戶」的業者,若由臺電躉購則不在此限。據修正草案內容,凡自行售電給用戶的再生能源業者,太陽光電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爲3.3%、陸域風力爲6.7%、離岸風力爲10%、小水力爲10%,國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的能源爲15%。至於生質能與地熱能,只要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併網,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爲10%,之後完工併網者,備用供電容量比例提升爲15%。
根據修正草案內容,備用供電容量的來源必須「可接受輸配電業調度」,也就是說,可接受調度以即時調節電能供需。
經濟部官員說明,認可的備用供電容量來源有三類,一爲儲能設施、二爲需量反應、三爲燃氣發電裝置。如無法自行設置儲能設施或參與需量反應,選擇以燃氣發電裝置作爲備用供電容量,可以向國營售電業、也就是向臺電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