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格僑外資 可以外幣擔保資金融通

活絡證券市場流動性,降低外資結匯成本,提升國內證券商競爭力,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證交所表示,金管會已宣佈開放具一定資格境外華僑外國人得以持有之外幣爲擔保品,向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已修改相關辦法預計自11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證交所表示,因應金管會上述開放,配合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16、17、18、20、21、22、23、25及27條等規定,並自110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新規定。

所謂一定資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包含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函令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指定外國證券交易所會員流動量提供者

另外,證交所指出,證券商辦理以外幣爲擔保品業務時,應於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開立外幣擔保品專戶,且收受外幣種類以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港幣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