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有嚴重瑕疵? 陳怡潔:立法院須追責任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25日表示,依兩岸關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服貿協議簽署依法應由經濟部會同陸委會辦理,但陸委會在過程中僅被動由經濟部告知,功能角色幾乎消失,這種政府行政程序出現嚴重瑕疵,是否「有權力者怠忽職權、無權力者僭越職權」,立法院必須追究行政責任。
立法院朝野黨團今日協商後決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項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也應逐條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啓動生效條款。
陳怡潔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有明文規定,「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爲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陳怡潔說,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與技術性,主管機關爲經濟部,在協談過程中,陸委會角色消失,所謂「會同行政院陸委會辦理」的前提幾不存在;陸委會 授權海基會簽署該項協議,卻是被動由經濟部告知協議內容後爲之,顯然陸委會功能已被取代,不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下的兩岸事務主管機關角色。
她說,若經濟部要會同陸委會辦理協議內容,「得經行政院同意」代表此事經過行政院長江宜樺同意,則「江揆須於國會審查期間率相關部會,向立法院報告」;若未經行政院同意,則「經濟部會同陸委會辦理」由何者認可、授權?江揆有必要對外界釋疑。
陳怡潔強調,政府行政程序出現嚴重瑕疵,是否「有權力者怠忽職權、無權力者僭越職權」,立法院必須追究行政責任,否則,該協議即是不具有公信力與實質力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