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共有房產拆遷,一方主張分割拆遷利益的焦點問題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訴求

(一)原告請求

1. 財產分割請求:劉逸飛起訴要求張敏、劉俊給付折抵購樓款後的拆遷補償款及拆遷補助費合計 612944.33 元(佔總款 1838833 元的三分之一),並依法分割拆遷安置房 138 平方米房屋中的 53 平方米歸自己所有。

2. 費用補償請求:判令張敏、劉俊給付週轉費和無房補助共計 275500 元(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計算,每月 1500 元,2015 年 1 月 1 日調整爲 2500 元,暫計至訴訟之日,實際計算至給付之日)。

3. 訴訟費承擔:案件訴訟費由張敏、劉俊承擔。

(二)被告及第三人迴應

1. 張敏辯稱:涉案拆遷房屋是其父母所建,自己從父母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與劉逸飛婚姻期間未對房屋翻建、改建,是婚前財產。拆遷時兩人已離婚,劉逸飛僅因戶口未遷出作爲安置人員,只享有優惠購房指標和週轉費,無權獲得其他補償。且劉逸飛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其主張的是債權請求權,應受時效限制。

2. 劉俊意見:與張敏一致。

3. 第三人 A 公司:同意法院依法判決。

二、法院查明事實

(一)婚姻與財產處理情況

劉逸飛與張敏原是夫妻,1988 年 6 月 23 日育有一子劉俊。2007 年 8 月 16 日,二人經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僅對共同財產中的家電傢俱及債務進行了處理,其他共同財產未分割。

(二)拆遷協議內容

2010 年 8 月 21 日,張敏(乙方)與 A 公司、B 村委會(甲方)簽訂《豐臺區 B 村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房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B 村 C 號,宅基地面積 237.12 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 237.12 平方米,在冊人口 2 人,應安置人口 3 人(戶主張敏、之夫劉逸飛、之子劉俊)。

拆遷補償款包括:宅基地區位補償價4200 元/平方米,區位補償金額 995904 元;重置成新及附屬物作價 546711 元,房屋補償款合計 1542615 元。拆遷補助費共計 986218 元,含搬家補助費 4743 元、工程配合獎 355680 元、停產停業補助費 107780 元、綜合補助費 355680 元、電話移機費等 2335 元,其他補助費中大病補助費 10 萬元、殘疾補助費 6 萬元,拆遷補償款總計 2528833 元。

回遷安置人口3 人,優惠購樓指標每人 46 平方米,回購樓單價每平方米 5000 元,回購樓款合計 690000 元,折抵後 A 公司、B 村委會向張敏支付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 1838833 元。雙方確認張敏、劉逸飛是被拆遷時的在冊人口。

(三)拆遷相關政策規定

2010 年 12 月 8 日,A 公司、B 村委會公佈《致被拆遷戶的一封信》,對拆遷房屋面積認定、房屋認定、戶和人口認定、獎勵、各項補助、優惠回遷購房原則等進行規定。例如,獎勵包括提前搬家獎、工程配合獎等;補助涵蓋區位補償價、搬家補助費、電話移機費等;優惠回遷購房原則涉及先簽協議先選樓、回遷購樓價、指標以人口爲準等內容。

(四)雙方證據提交與爭議

1. 劉逸飛證據與主張

劉逸飛提交B 村委會證明(2019 年 1 月 3 日),內容顯示原 C 號房屋及院落是張敏父母出資建造,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張敏母親名下。但該證明 2019 年 1 月 25 日手寫內容稱院內房產由夫妻共建,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劉逸飛還提交 1994 年照片,稱婚後翻建房屋,主張原 C 號院內房屋是雙方婚後共建,自己有權分割拆遷補償款和補助費。

2. 張敏、劉俊證據與主張

張敏、劉俊對劉逸飛證據不認可,稱被拆遷房屋與劉逸飛無關,宅基地權利人是張敏母親,房屋由其父母建造,拆遷補償款是張敏個人財產。他們提交與劉逸飛證據內容一致的證明,但有甄某華(原村委會負責人)簽字內容稱2019 年證明上手寫部分非其書寫、公章非其加蓋、村委會不知情。

此外,張敏提交2018 年 5 月 28 日 A 公司與自己簽訂的《B 村回遷房認購協議書》,安置人員爲張敏、劉俊,認購 D 號房屋,實測面積 83.56 平方米,房款 417800 元。還有 A 公司 2019 年 1 月 3 日證明,顯示劉逸飛的優惠購樓指標未選購。

3. 週轉費爭議

劉逸飛稱張敏、劉俊代領週轉費和無房補助卻未支付租房費用,要求相應補償。其提交《E 家園退房及二次選房實施細則》規定相關週轉費補助標準。A 公司出具張敏週轉費發放明細表,顯示 2010 - 2018 年 8 月領取三人週轉補助費 550500 元,2018 年 9 月 - 2022 年 3 月領取一人週轉補助費 107500 元。張敏稱週轉費用於雙方租房,劉逸飛不認可。

三、裁判結果

1. 張敏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逸飛折抵購樓款後拆遷補償款及拆遷補助費 612944.33 元。

2. 張敏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逸飛週轉補助費 217500 元。

3. 駁回劉逸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宅基地相關權益分析

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遺產範圍,不能繼承。在張敏父母去世後,其宅基地使用權已不存在。此次拆遷針對的是被騰退人和被安置人,依據一戶一宅原則,劉逸飛作爲當時戶內人口,對同宗宅基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權,因此,院落的宅基地補償款及拆遷補助款應有劉逸飛的份額。

(二)房屋補償相關權益分析

對於地上物補償(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儘管可能存在原有遺留房屋,但劉逸飛與張敏婚後一直居住在該院落,且有證據表明存在對院內房屋翻建、改建的事實。同時,依據拆遷協議,獎勵費、補助費及週轉補助費等,劉逸飛作爲被安置人應當享有。所以,劉逸飛主張折抵購樓款後拆遷補償款及拆遷補助費的三分之一是合理合法的。

(三)安置房屋與週轉費問題分析

1. 安置房屋:張敏、劉俊選購安置房屋使用了二人的優惠購樓指標,劉逸飛的優惠購房指標未使用。劉逸飛要求分割拆遷安置房部分面積,但目前缺乏證據支持,法院暫不予支持,雙方可待實際取得安置房屋後再行處理。

2. 週轉費:週轉費主要用於租房週轉,考慮到雙方對週轉費使用情況存在爭議,法院對此酌情予以支持。

(四)訴訟時效問題分析

張敏稱劉逸飛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但涉案拆遷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劉逸飛對拆遷款主張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張敏的主張於法無據。

五、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審查的重要性

在處理此類拆遷補償糾紛案件中,證據是關鍵。雙方圍繞房屋所有權來源、是否婚後翻建、拆遷政策相關文件、週轉費使用情況等方面提交了大量證據。對於律師而言,需要仔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例如,本案中村委會證明的內容及真實性爭議較大,需要深入調查覈實。對證據的準確把握有助於構建合理的訴訟策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法律規定與拆遷政策的結合運用

熟悉法律規定,特別是關於宅基地使用權、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法律,同時深入理解拆遷政策,是勝訴的重要保障。在本案中,要依據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權在繼承情況下的變化,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在拆遷中的權益劃分。結合拆遷政策中對人口認定、補償款計算、安置房屋指標等規定,準確判斷當事人的權利和應得份額,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三)對訴訟時效的準確判斷

訴訟時效是此類案件中容易被忽視但又至關重要的問題。準確判斷當事人的請求權性質是關鍵,物權請求權一般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債權請求權則可能受其約束。在本案中,正確認定劉逸飛對拆遷款主張權利是基於物權請求權,有力地反駁了對方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確保當事人的合法訴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