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性侵137次竟狡辯「我是被女兒引誘」判15年 法官:悖逆人倫

臺北市萬華區開計程車爲業的男子,被控「從未成年到成年」性侵女兒3年6個月,在女兒更衣時偷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對親生骨肉100多次性犯罪。他否認犯罪,賣乖說受女兒誘惑才無奈配合,臺北地院審理,判他有期徒刑15年。

法官對這名父親所犯的85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各判刑5年,對父親犯的5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6月,再對父親犯「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8年,訂一應執行刑。可上訴。

檢方指控,父親在女兒未滿18歲時,2019年2月到2021年4月在萬華區共住的房間,扣除女兒生理期,以每週1次頻率強制褪去女兒衣物,以手撫摸女兒胸部、外陰部或以按摩棒伸入女兒的下體,強制性交得逞85次。

2021年4月女兒滿18歲以後到2022年8月止,父親繼續以同樣手法對女兒強制交性,繼續得逞52次。

此外,父親2019年4月10日到19日,在房間利用女兒更換衣物的機會,以手機偷拍女兒裸露胸部的性影像數位照片各3張、2張,女兒向母親訴說,母女報警處理,檢察官偵辦,將父親起訴。

父親否認犯罪,辯稱是女兒自動配合與他發生性行爲,還強調沒用按摩器「按摩棒我是用爲舒緩肩頸痠痛使用」,稱按摩棒上檢驗出女兒的DNA「是因爲她跟我同住在同1個房間」故意製造證據。

至於被控偷拍女兒性照片,父親說「一開始是誤觸的,之後則是在女兒知情下拍的」,已將照片全數刪除。

被害人供稱,父親除了與她發生性行爲、平常管教比較嚴厲,該給生活費零用都照給;她供稱,第一次與父親發生性行爲是2019年農曆過年後,當天,她坐在牀上玩手機,父親的手突然伸過來摸她胸部、再摸她下體,被性侵10幾分鐘。

被害人說,她怕家裡和諧的關係被破壞,也擔心影響阿公、阿嬤的情緒,因此沒有跟任何人說,法官認定女兒供證可採,父親成立犯罪。

判決指出,父親悖逆人倫、反於綱常,利用女兒對親情的信賴,於女兒成年前、後分彆強制性交,造成女兒永難抹滅的創傷,應嚴懲不能寬貸。

判決說,父親審理中辯稱受女兒、前妻聯合誣賴,並聲稱是在女兒引誘之下而無奈與女兒發生性行爲等,一再貶損親生女兒的性清白,犯後態度不佳,審酌這名父親犯罪區間長達3年6個月等,依法判決,以示懲儆。

臺北市萬華區開計程車爲業的男子,被控「從未成年到成年」性侵女兒3年6個月,在女兒更衣時偷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對親生骨肉100多次性犯罪。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