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兒664次重判12年 單親爸上訴求無罪被法官打臉

單親爸爸被控性侵就讀國小的親生女兒664次一審判刑12年,父親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判刑12年。(本報資料照片)

一名獨自照顧兒女的單親爸爸,從女兒7歲念幼兒園直到10歲小學期間,被控平均每2天性侵女兒1次,總計性侵664次,直到女兒告訴國小班導師,才揭發父親的獸行。一審依664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各判父親徒刑8年,合併應執行12年,父親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判刑12年,可上訴。

這名單親爸爸與妻子分手後,從2019年9月到2023年4月下旬,在與女兒共同居住的住處房間內,趁其他家屬不在或沒有注意,以每2天1次的頻率,違反女兒的意願對女兒強制性交,合計共664次。直到2023年4月下旬,念小學的女兒在學校上完健康教育課後,向班導師揭露此事,經校方通報臺南市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並緊急安置這名女兒。

女兒表示,父親最早性侵她,是在她就讀幼兒園時,她有拒絕掙扎、反抗,但父親都叫她不要叫,不要讓別人聽到,不然就不理她、不買東西給她,平均約2天1次;之所以會在上健康教育課後向老師反映父親性侵一事,是她已經忍不住了。

一審認爲,女兒曾向心理師、社工反映,指被父親性侵時,確實感到不舒服、不喜歡;但也表示,多數時間父親都很照顧她,她會選擇原諒父親,言談之間可見女兒仍然很關心父親,對父親孺慕之情溢於言表,應該沒有故意攀誣父親的道理,證述的真實性極高。

此外,女兒的老師也佐證,女童下體有陳舊性裂傷;加上單親父親也在警詢時認罪,聲稱不該對女兒做這些事,知道自己做錯了,但後來又翻供否認性侵,法官認定是被告狡辯之詞,不足採信,還痛批被告罔顧人倫,對女兒做出難以彌補的傷害,迄今仍否認犯行,不見悔意,重判12年。

不過,父親上訴表示,女童是因不服管教想離開家裡,才爲不實陳述;對方的處女膜受損是其自慰所致;他在警詢認罪是擔心前妻弟弟找他報復;老師的證述、心理諮商的摘要報告、個案彙總報告均不足作爲指證他強制性交犯行的補強證據,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有664次強制性交犯行,請求判無罪。

臺南高分院指出,女童是被告親生女兒,被告性侵時是7歲至10歲女童,尚屬稚齡懵懂,不可能同意與被告發生此種違逆人倫的性交行爲,且女童證稱她有拒絕被告,但被告不理她,不會買東西給她;鑑於女童年幼,仍須仰賴被告扶養才能生存,顯然是迫於無奈與父親性交。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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