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男處處留情 女友「不要當作要」...判性侵賠大了 

女友不要當作要,富商性侵賠400萬元。(圖/示意圖,與本文人事物無關)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南部一名富商男和同居女友育有1幼子,但疑在外與其他女子交往,引起女友不滿,104年3月和4月間,兩人起爭執,男竟出拳毆傷對方,後又趁女友服用眠藥無力抵抗之際,性侵得逞。

判決書指出,富商男與女友未婚育有1子,先前同住屏東,後來女友和小孩搬到臺南,但男子仍長期住在屏東,每週在臺南住一晚,後來被女友發現他和另名楊姓女子交往密切,因此身心遭受打擊,罹患精神疾病,常有憂鬱、焦慮及失眠等情形,兩人也經常爭吵。

兩人在104年3月19日凌晨又因感情問題衝突,男竟出拳毆打女方,女方則心有不甘,在上午砸毀他的保時捷,並對該車內部潑灑油漆,讓男子花費百萬元修車。

同年4月,男又趁女友服用助眠藥,全身無力不能抗拒之際,強行發生性關係。女友提告後,男子僅坦承友毆傷之事,不認性侵,並表示「之前跟她發生性關係時也常說不要、不要的」等語。但女友提出手機錄音檔,內容清楚聽到她哭着說「不要碰我」、「你去找別的女人」、「你抱錯人了」、「我就說過你不要碰我,你到底在做什麼」、「去找小四、小五」等語,因此被法官認定是性侵。

法官考量兩人仍有情感牽絆,女方生活完全仰賴被告,且被告承諾彌補女友,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2年有期徒刑,可緩刑5年,但須支付公庫40萬元和賠償被害人400萬元;另傷害罪則判5月,易科罰金需15萬元,可上訴。